1.1994年2月1日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(如达到法定婚龄、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),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
2.1994年2月1日以后,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,而是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。此时,人民法院会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;若未补办,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
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。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,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。
1.重婚: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。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,因此,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。
2.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: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。如果男女双方具有这种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而结婚,那么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。例如,表兄妹结婚就属于这种情形。
3.未到法定婚龄:我国法律规定,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如果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,那么这种婚姻是无效的。不过,如果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,之前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(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),则一般不会再认定婚姻无效。